前言
工期延误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工期延误是发包单位导致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顺延工期。所以在审理工期延误案件中都要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区分。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0日,澄星公司与夏氏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澄星公司承包江阴金御豪庭酒店三层足疗会所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装饰、水电安装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6日。工程总价228万元包干,不包括空调、弱电、消防、电梯、一层入户大厅大门及外廊、楼梯间及防火门、洗浴桑拿设备、家具、电气等,如有超过2000元工程项目增加变更,另行结算。合同签订后,澄星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夏氏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投入使用。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2月3日,夏氏公司向澄星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45万元。后澄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氏公司支付工程款。夏氏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澄星公司承担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营业损失、二楼厂房无法使用的损失以及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28日维修期间的损失。
法院判决
关于工期延误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案中,夏氏公司主张澄星公司延误工期导致其产生员工工资损失,首先,夏氏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因澄星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其次,案涉工程存在较多的合同外工程量,势必对工期产生影响;再次,夏氏公司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澄星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顺延工期,因此,夏氏公司要求澄星公司承担工期延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工期延误可以分为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设计图纸多处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情况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致使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状态的;3、对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延误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也有权进行工期索赔,但是需要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