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在上班途中与姜某所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董某受伤住院治疗。经人社局认定,董某此次受伤被认定工伤,公司按规定向董某发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姜某与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29553.76元,其中误工费34785.45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共计221566.22元。
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董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已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不应再赔偿误工费。
二审法院认为: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董某的本次事故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误工期内的用人单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即须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故本案中,董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已认定为工伤,虽然董某已获得公司发放的停工留薪工资,但并不影响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误工费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2023)苏02民终2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