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
崔律师,我是名建筑工人,受小老板胡某的聘用在常州某土建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工资为300元/日。去年四月份我在工作时面部不慎碰伤,被工友送到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牙齿缺失了三颗。小老板胡某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便不再理会。为此我将小老板胡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我仅评定到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各90天,未能评定到伤残级别,法院认定我的各项损失仅为三万余元。但我得知,同与我一个班组的工友,也是因工受伤,同样是牙齿缺失了三颗,在认定为工伤后被评定到十级伤残,前后共计赔偿十万余元。我不服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请求上诉,希望二审法院并重新委托鉴定。
律师回答
您的司法鉴定结果并无不当,你受的伤害为牙齿缺失三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轻的十级伤残的标准需要达到“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显然你的伤害达不到级别评定的标准。上诉是您的程序性权利,但二审不会支持您重新鉴定以及改判的请求。
当事人咨询
那为什么我的工友同样是牙齿缺失了三颗,却可以评定到十级伤残?同样的伤害他可以评定十级,我却没有级别?这公平吗?
律师回答
您那工友的级别评定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可构成十级伤残,所以该伤害评定为伤残十级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同样的伤害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评定标准。目前现行主要有劳动法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民法部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刑法部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案当事人在工地受伤之后,选择了起诉小老板胡某,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属民事侵权责任,故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其伤致程度。其实当初他还有另外一条途径主张权利,就象他的工友那样去申请工伤认定。虽然是受小老板胡某个人的雇佣,但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小老板胡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从而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标准认定伤残级别。
当然,并非选择工伤途径就一定是最佳选择,不同伤害不同年龄不同伤害情况,都会影响到最终赔偿结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优选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10 十级.2.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0.2:“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