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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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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翠莲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7日,苏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一)固定期限: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程主管工作……四、劳动报酬第五条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8000.00元。…………”

合同签订后,苏某依约在某殡葬公司处工作并担任工程部部长一职。2021年2月,苏某与某殡葬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某殡葬公司也未通知苏某离职或续签合同,苏某仍一直在某殡葬公司处工作。2020年2月-12月,某殡葬公司给苏某每月发放的实际工资平均为9481.7元。后因某殡葬公司迟迟未发放工资,2021年9月,苏某从某殡葬公司离职,双方并于2021年9月16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后,苏某因工资问题向慈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苏某与某殡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殡葬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因某殡葬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案件解析

1、关于某殡葬公司应否给苏某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的工资、苏某2021年3月至9月的工资数额认定。

本案苏某与某殡葬公司均认可双方在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苏某与某殡葬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苏某仍然在某殡葬公司处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仍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因此,苏某2021年3月后在某殡葬公司处工作的工资数额应按照苏某与某殡葬公司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8000元/月确定。苏某主张其在2021年9月15日与某殡葬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认可苏某在2021年9月16日前有为公司工作的痕迹的事实,确认苏某从某殡葬公司处离职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苏某要求某殡葬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的工资共计72000元,因2021年9月,苏某在某殡葬公司处只工作了半个月,故一审法院确认某殡葬公司应当给苏某支付工资至2021年9月15日止,共计为68000元(8000元×8.5个月);

2、关于某殡葬公司应否给苏某支付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认定。

本案中,某殡葬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与苏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为苏某的原因导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实某殡葬公司尽到了督促苏某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并非是对用工单位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解除,故某殡葬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苏某要求某殡葬公司向苏某支付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倍工资差额按照原、某殡葬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8000元/月计算,一审法院确定某殡葬公司应支付苏某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为52000元(8000元×6.5个月)。

3、关于某殡葬公司应否给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认定。

本案中,苏某从某殡葬公司处离职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而苏某与某殡葬公司双方均承认自2021年12月31日之后,某殡葬公司再未给苏某支付过劳动报酬,苏某主张其是因某殡葬公司长期未按时足额给其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的事实成立,因此,苏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某殡葬公司给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苏某在某殡葬公司处工作满一年六个月,故某殡葬公司应按苏某2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苏某与某殡葬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某殡葬公司给苏某发放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9481.7元,因此,某殡葬公司应当支付给苏某经济补偿金18963.4元(9481.7元×2个月)。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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