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被告在骑着电动自行车右转的过程中,与开着小客车直行的原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受伤以及原告的车辆受损。后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的小客车送至一汽车修理公司进行维修,产生了一定的车辆维修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按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所对应的车辆维修费赔付给原告。对于剩余的部分费用,原告在被告出院后与被告的家属沟通理赔问题,但双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剩余的车辆维修费。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中的财产损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款仅仅是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条款的赔偿指向是单一的,并非双向的。
因此在该条文中,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仅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费,机动车的危险性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未赋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其损失赔偿的权利,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22)苏0481民初8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