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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是女职工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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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林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女职员,经常利用职务便利授意他人替代打卡。得知该情况后,公司人事就此与林某进行了谈话,但林某认为没什么大不了,人事小题大做,依旧我行我素。公司再次向其发出警告,然林某却向公司出示了其怀孕证明,表明现已怀孕不接受任何处罚。2023年4月7日,公司向林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林某不服,认为孕期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禁止员工之间替代打卡。林某授意他人替代打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


案例分析

一、代替刷卡考勤是比旷工更加严重的违纪行为:旷工不显示考勤,公司不计工资报酬。代替刷卡考勤不仅旷工,更是虚报考勤,用人单位是根据考勤计算工资的,代替打卡实则是在 “吃空响”。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引用“无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但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过失性辞退”。本案当中,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辞退”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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