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9日,钱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狮树集镇快递转让协议》,将该快递点经营权自2019年8月1日转让给李信荣,转让价款50800元,协议约定,该快递点的一切管理权归阳江总代理:乙方的快递由阳江代理点从仓库拖至阳江,派件费由阳江总代理支付,按月结算;乙方再次转让快递点需告知阳江代理点,阳江代理点无权干涉转让,也无权收取费用;乙方违反总代理规定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李某陆续支付转让款42300元。李某经营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阳江代理点将狮树快递点经营权发包给他人。后李某向钱某要求退款未果,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转让款42300元,二审法院判决:钱某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转让款21150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截然不同的。那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狮树集镇快递转让协议》到底是否有效,以及法院在裁判中对于该案的思考点是什么?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狮树集镇快递转让协议》到底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二、关于快递末端网点经营权转让,该案法院在裁判中会考虑以下几点:
1、快递点经营权乙方是否实际取得?
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为李某与钱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取得狮树镇快递快递点的经营权,但是合同签订后,李某未实际取得经营权,且钱某至今未协助李某变更相关手续,后该快递点因李某无法经营,阳江代理点将该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钱某仅是将狮树镇快递点交于李某经营,并未协助李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故狮树镇快递点的经营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钱某未配合李某变更手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李某在接手该快递点时,单方停止为阳江快递点派件,对合同的解除亦有过错。
3、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产生实际损失?
因为钱某对该快递点转让是包含装修以及货架等相关硬件设施的,钱某对此也产生了一定的损失。最后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以及实际损失,酌定钱某返还李某转让款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