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的时候,隐瞒自己已婚已育基本情况,并填写了虚假的入职信息登记表,被单位以此为由辞退了怎么办?律师答复:这种情况,入职者可以获得2N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下,企业方辞退员工的时候,一般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劳动合同无效。第二个理由是企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不得隐瞒个人基本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行使过失性辞退。
但员工个人情况中的婚育史,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要素,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是真实的就可以了,关于家庭成员,婚育史等情况,它本质上属于员工个人隐私。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具备人格从属性,但并不代表企业方可以去窥探员工的个人隐私,所以,劳动合同的效力肯定是不受影响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的特殊规定,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扩大化使用,规章制度中隐瞒个人基本情况,仅仅局限于学历造假,工作履历造假这两种与工作能力或者和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才可以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婚生子本来就受法律保护,依法还有婚假、产假、婚育津贴等,这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如果仅仅是婚育史造假的话,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女性在找工作面试时,HR一般会问婚育情况,近两年有否生育计划等问题,虽说员工入职时没有如实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是HR问这个问题的本质或背后的目的,但却可能侵害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获得2N的经济赔偿金的。
法律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