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实际施工人以公司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承担合同义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孙婷婷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日,实际施工人张某以一公司代理人名义与安徽某建材公司签订《砂石购销合同》,在合同签章处已代理人签字,公司未盖章。合同约定了供应砂石的价格、交货地点等。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建材公司按照张某的要求将相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并有现场工人收货。2021年2月4日,张某与安徽某建材公司进行结算,尚欠货款及利息3480115元,张某支付了48万元利息,出具了300万元欠条,并同意按照月息1分五厘支付。现安徽某建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向安徽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及利息。


案件解析

1、案涉合同公司代理人处由张某签字确认并未加盖公司印章。虽张某在落款需方代理人处签字,安徽某建材公司未能举证签订案涉合同时存在张某向其出示公司的介绍信、授权书,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客观表象,其未尽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过失。

2、案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公司转账给安徽某建材公司款项,用途注明:“代张某付某项目砂石款”,安徽某建材公司举证关于货款结算的《承诺书》、欠条上均由张某签名确认。

3、目前建筑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较为普遍,安徽某建材公司对目前建筑领域的乱想没有准确的认识,未能甄别其签订案涉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其诉请公司支付货款与法律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悖。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2023)皖1124民初3135号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