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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损害,宴请活动组织者、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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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5日20时,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Hxxx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妻子刘某某),碰撞行人胡某某、储根喜,造成胡某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醉酒后(98.24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储根喜、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前,王某某与刘某某在其女婿余某某家吃晚饭,王某某一个人饮酒。饭后王某某要骑车回家,余某某有过劝其不要走的行为及送其回家的提议,但王某某说其头脑是清醒的,坚持要走,余某某遂听任王某某骑车带刘某某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某受伤后,经市医院抢救并住院45天后转至继续治疗,现经鉴定,胡某某构成伤残。肇事车辆系王某某所有,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胡某某就赔偿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赔偿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425881元,刘某某、余某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刘某某、余某某是否应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致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相应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因刘某某是该车的共同所有人,也是该车的管理人,对王某某回家需要骑车仍喝酒的行为未予劝阻,对王某某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未予有效劝阻制止,并乘坐王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以外对胡某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余某某为家庭聚餐的组织者,对喝酒后的王某某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受伤或伤害其他第三人。余某某未善尽义务的行为与胡某某受伤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余某某对胡某某所受损害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不过,王某某作为岳丈来到女婿家,余某某招待岳丈喝酒乃为人之常情,余某某对王某某酒后驾车也进行了适当劝阻,因此其过错相对较小。故根据王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王某某对胡某某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余某某对胡某某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刘某某对胡某某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外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余某某、刘某某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胡某某主张余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原告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364560.70元,

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偿120000元,

由被告余某某赔偿68228.02元,

由被告王某某赔偿941066.14元,

由被告刘某某赔偿235266.54元,

上述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


案件评析

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不当,也会造成悲剧、引发纠纷。日常我们较为常见的是宴饮活动招待方(组织者)、参与者对醉酒人酒后致自己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件,而对醉酒人酒后驾驶车辆导致第三人伤亡的案件相对关注的比较少。

作为宴请活动招待方(组织者)、参与者在被邀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宴饮活动招待方(组织者)、参与者未尽到对醉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则对醉酒人造成的伤害应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宴饮活动的招待方(组织者),其组织了相关活动,则应当在活动中负有监督、管理、注意等义务,妥善控制好来宾饮酒数量,履行对来宾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醉酒人安排代驾等妥当方式送其回家。而作为共同饮酒人,则应当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在酒文化的传统中,做到饮酒者量力而行,同饮者互相照顾,摒弃饮酒陋习,文明从你我做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遗弃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案件来源:(2019)皖0828民初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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