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汽车服务协议一份,被告将沪AXXXX**车辆出租给原告用于网约车经营,租期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10月4日,每月租金7,000元,车辆风险保证金6,000元,车辆起租日从提车之日起算。此外,合同还约定,原告不得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卖、抵押等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否则除后果自负外,被告有权收回车辆并收取违约金、押金;原告将租赁车辆交于未经被告认可的驾驶人员或不满足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被告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并要求原告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7,000元及押金6,000元,被告于2023年7月5日将车辆交付原告,但原告使用至2023年7月10日晚间,被告即以原告违约与他人共用车辆等理由,将车辆提前收回。此后,双方就费用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遂成讼。
另,本案系争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但车辆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告亦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未经允许与他人共用车辆,并提供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车辆被收回后称“你看能不能帮个忙说两句好话,我这里真的凑不齐,看看先交2,000行不,还有2,000跑车后提现就转过去……如果后面再出现这种问题,扣车二话没有”。对此,原告表示因当时车辆被收回,故原告就此与被告协商,但原告违约使用车辆并不属实,所谓罚款4,000元仅系协商方案,最终并未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某车辆租金及押金共计11,6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相应费用的结算。根据《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网约车的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网约车公司、驾驶员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述资质许可,违反了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有关网约车经营的规定虽非法律、行政法规,但其内容涉及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且被告明确表示其公司与下辖车辆系挂靠关系,故本案车辆租赁行为确有违背公共秩序、扰乱市场监管之实,本院据此依法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实际使用车辆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使用费。本案中,原告使用系争车辆共计6日,按照每月7,000元租金计使用费为1,400元应予扣除,余款5,600元及押金6,000元共计11,600元,被告对此应予返还,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又无其他有效约定,故被告提出扣除中介费2,000元及车辆空置费3,200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支付罚款4,000元,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罚款并无依据,且该笔4,000元系双方协商过程中,原告以此换取继续使用车辆的目的,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未能继续使用车辆,现被告单方面要求原告支付4,000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其有电话录音及视频等证据,以此证明原告未经允许与他人共用车辆等事实,但经本院多次释明,其仍未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按时提交,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来源:(2023)沪0151民初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