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蔡某良、蔡某梅于2020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前,蔡某良办不了手机卡,蔡某梅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手机卡给他使用。蔡某良通过办理贷款业务认识了谭某方,并通过微信私下向其借款。2020年8月,谭某方通过微信向蔡某梅注册认证、实际使用人为蔡某良的微信转账,共计12万余元。此后,蔡某良通过他人支付宝及蔡某梅微信还款共计2万余元。谭某方多次催款未果,将蔡某良、蔡某梅诉至兴宁区法院。
法院裁判
借款发生时蔡某良使用蔡某梅的微信借款,实际借款人为蔡某良,故谭某方与蔡某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尚欠本金及利息,谭某方自认蔡某良已还款2万余元,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约定,故蔡某良已还款项应予以抵扣本金,还应偿还借款本金9万余元。双方亦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谭某方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蔡某良应付的资金占用费计算为:以尚欠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3.6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蔡某梅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案涉借款虽是转入蔡某梅名下微信账户,但基于蔡某梅与蔡某良曾系夫妻的特殊关系,仅根据蔡某良使用妻子身份信息注册微信不足以证明蔡某梅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蔡某良亦自认借款所涉微信号一直由其实际控制使用,款项为自己私下向谭某方所借。谭某方明确知悉该微信实际使用者为蔡某良,确实存在蔡某梅不知情的借款,而案涉借款数额已经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消费所需。谭某方未能举证证实案涉借款用于蔡某良、蔡某梅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亦无证据证实蔡某梅对案涉债务予以确认或追认,蔡某梅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兴宁区法院作出判决:蔡某良向谭某方偿还借款本金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解读
法院判决借款由蔡某良个人归还的主要理由为:
1、谭某方已知该微信由蔡某良实际使用和操控,故其属于受蔡某良指示交付借款,借贷关系应成立于谭某方和蔡某良之间。
2、蔡某梅对该借款不知情亦未追认。
3、谭某方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蔡某良、蔡某梅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律师建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好与各自身份关系相挂钩、需实名认证的网络信息,如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开设的账户,这些账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更具有一定的人身归属性。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因为能够查明蔡某良使用蔡某梅的微信借款,蔡某梅不知情。否则,基于夫妻关系加上收款事实,极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被负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