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7日,原告范某与被告杭州B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购买xx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2246.63元,总价款为1290672元,其中包含装修总价为368865元。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2020年8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房。2020年9月起,原告范某通过微信及报修程序多次就房屋墙壁开裂问题进行报修,被告也多次进行维修,但至2022年8月份均未完全修复。随后范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争议
01
原告主张
被告于2020年10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收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餐厅、主卧、次卧、客厅、踢脚线、阳台等数十处墙面开裂、卫生间漏水、阳台门框破损等。
依据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保修责任”部分约定:房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附件六。合同附件六约定:屋面防水、卫生间、厨房、外墙面、地下室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8年。墙面、抹灰层开裂、脱落的保修期限为2年。门窗、五金配件保修期限为2年。
为此,原告在保修期内多次要求被告维修,但被告多次维修均未能解决上述问题。直至此案庭审阶段被告也拒绝对房屋继续维修。
02
被告答辩
一、在质保期内发生的墙面开裂、渗漏答辩人同意承担维修责任,但因原告自行装修导致的漏水情况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答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明确约定了保修项目、保修时间、保修方式,我方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原告主张的若干次报修记录、沟通报修的微信沟通截图中,并没有证明在保修期内答辩人拒绝修复保修项目,进行闭合说明已经完成修复。如果原告提交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未修复完成的证据(比如有时间水印的照片),答辩人应修尽修。如果原告不能证明现有的质量瑕疵发生于保修期内,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履行方式,而非诉诸金钱赔偿解决问题。本案中,原告一不能证明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二不能证明漏水问题是房屋外墙防水没有做好导致的,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原告也未按期付款,放弃了鉴定。也能从侧面论证,漏水原因并非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原告无权就此要求赔偿。
三、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发生标的额为50000元的财产损失。忽略上述证据不足,因果关系中断等事实情况,原告可以在答辩人拒绝维修,或无效维修时自行进行维修,以确定实际损失,而非凭空捏造不实损失。
03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房屋及装修存在墙面漏水起皮、移门损坏、入户门不平、地板空鼓、阳台门边框破损等诸多质量问题,其不仅应就存在质量问题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还应举证证明上述问题系在保修期内出现,且经修理未完全修复,但本案中原告在申请了质量鉴定后,又因未缴纳鉴定费而放弃了鉴定,而相关房屋及装修工程的质量并无法通过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从外观进行判断,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从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明确的是原告就房屋墙壁开裂问题多次报修,但经过两年多时间的修复均存在问题,现原告亦明确拒绝被告再维修,故对于该部分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损失金额,原告认可由法院酌情确定,故本院根据多次报修的事实及案件审理查明的情况酌情确定损失金额为8000元。被告抗辩墙壁修复完后,使用过程中也会出现开裂等问题,但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导致房屋墙壁多处及反复开裂的情况,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杭州B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范某经济损失8000元;
二、驳回范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从alpha案例库2023年12月之前统计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数据来看,全国范围内因房屋质量或保修期的问题导致的诉讼自14年起数量便不断攀升,18年达到顶峰后近几年才有所回落。其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了九成,一审阶段诉请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支持的案件数量达七成以上。
可见相当大一部分购房人遇到此类问题在与卖方交涉未果后选择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和诉讼的方式为自己尽可能地争取权益,让置新房这件喜事得到妥善处理。商品房属于大宗商品,遇到质量问题时解决方式并不如日常生活消费简便。针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交锋与法院的审理思路可知购买方的举证表现对案件的结果影响较大,在此可注意以下两个取证举证要点。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不仅应就存在质量问题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还应举证证明问题系在保修期内出现,且经修理未完全修复。原告首先在收房阶段就需全面仔细对房屋进行验收并保留影像记录。在发现或出现问题后及时与出卖方反映沟通并尽量保存书面证据。若修理过后仍未完全解决问题则修理前、修理过程中、修理后三个阶段都需要做好证据留存。有验收程序时尽量在书面材料中反映出来。考虑到一些案件中保修是要在出卖方的小程序或者指定平台上进行的,若出现扯皮推诿等后期可能产生诉讼的情况,此类电子证据也需考虑是否先行进行公证保存,以防在后期出现平台关闭访问取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二、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要考虑是否能体现出相关房屋及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时就需要考虑是否进行鉴定。在诉前建议就根据房屋具体情况和自身诉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有必要进行鉴定的个案在注意保修期的前提下尽快开启鉴定程序固定住有利证据。
以上举出的要点只是对此类案件的一个笼统归纳,具体个案中业主方该如何举证,如何在前期的协商沟通中取得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需要针对性的方案设计,在此建议咨询律师进行全面梳理和规划,以期在后续的协商或诉讼活动中争取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