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潘某与陈某合作经营A公司,潘某以蔡某名义进行出资,占比80%,陈某以郭某名义出资,占比20%,并由郭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A公司经营期间,陈某与郭某向A公司借取400余万元。郭某未经蔡某、潘某同意,向当地市场监督局递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且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办理了A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后潘某发现该笔债权尚未处理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郭某向其偿还《借条》项下尚欠款项及逾期利息。
法院裁判
遂判决陈某、郭某共同向潘某支付欠款本金246546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
从民法的权利承继原则来看,公司注销登记的确使公司丧失了以公司名义主张公司遗留债权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能由此直接否认遗留债权这一实体权利本身的客观存在。根据民法的权利承继原则,自然人死亡或公司分立、合并后均会发生权利义务承继的法律后果,对于已注销登记的公司而言,若客观上存在遗留债权,则同样可发生权利承继的法律后果,公司遗留债权可通过权利承继而继续被主张,而不是因公司注销而消灭。
潘某所主张的款项在性质上属于已注销的A公司的遗留债权。A公司虽已被注销,其法人人格已消灭,但公司的债权并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及“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对于尚未处理的遗留债权,原公司全体股东成为权利承继主体,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