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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权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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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全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9 年 8 月,A建设集团公司与B电力工程公司签订了《中煤电厂3号炉大修安装合同》,约定由A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公司的3号炉大修安装工程,且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 7月 31日,准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书面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业)》确认施工质量合格。2022年1月14日,B电力工程公司与业主方共同签字出具了书面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进一步确认了案涉的3 号锅炉大修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试运行合格及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但B电力工程公司实际支付的合同款金额仅为 1008000元,拖欠的 672000 元合同款一直未予支付。

2023年1月10日,A建设集团公司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月12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421 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A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不子受理。

2023年4月13日,A建设集团公司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1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22民初3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争议焦点

案涉的《中煤电厂3号炉大修安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案涉合同纠纷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法院审理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B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故本案系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应由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8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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