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6日21时06分,邢某驾驶车牌号为辽P×××××的小型客车,沿红旗路由北向东左转西湖道时,遇行人贾某沿红旗西湖交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邢某车撞贾某,造成贾某受伤。贾某被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治疗急救并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负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邢某所驾车辆系付某所有。驾驶员邢某系e代驾公司代驾。该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贾某在天津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因各项损失未获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审理中,被告亿心宜行公司辩称,不同意贾某对其全部诉请。其在本案中仅为独立的媒介信息平台,向用户提供汽车代驾信息服务,根据亿心宜行公司与被告付某、被告某之间签订的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证明,平台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不代理任何用户一方提供代驾服务,仅充当用户之间的中间人,用户之间的使用或者提供代驾服务,受其签订的协议约束,平台不是协议的主体,亿心宜行公司不是本次案件的任意一方。其次,根据亿心宜行公司与被告邢某之间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其与邢某之间仅为媒介居间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亿心宜行公司仅作为居间人向邢某提供代驾服务信息,由邢某自主决定是否向被告付某何时何地提供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亿心宜行公司的诉请。
被告邢某辩称,其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系通过e代驾公司平台接活,所接的每一单代驾都需要向平台缴纳保险费及信息费,故被告亿心宜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贾某的其他诉请,请法院依法认定。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邢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邢某系受被告亿心宜行公司指派,为付某代驾并在代驾期间发生事故,应属履行亿心宜行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鉴于辽P×××××车辆已向被告华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天安保险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内。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华安保险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贾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天安保险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57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090.2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被告邢某垫付的急救费350元;
四、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付某是通过e代驾公司找到邢某为其提供代驾服务,故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驾驶员邢某受代驾公司指派为被代驾人付某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代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需要应酬的时候,所以大家不仅要警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更是在不方便开车需要代驾服务时,一定要找有资质、信用好的代驾公司来为自己提供代驾服务,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案例来源:(2021)津0104民初6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