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份,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某建材生产企业例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构成了有限空间管理类违法。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提出防范措施,在有限空间场所张贴了明显的有限空间告知牌。责令改正后,企业积极配合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参照《常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第十章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8000元罚款。
案件点评
所谓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作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工贸企业有义务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等。违者,行政机关有权视情况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