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出于文明、安全、环保施工等原因,发包单位经常对施工单位约定罚款。但罚金最终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还需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无认可罚金。若发包单位仅是下发处罚通知单、而未得到施工单位的承认,罚款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30日,文某以星浪公司名义与标龙公司签订架子工施工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无锡市某项目二期工程,工程地点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育才路,发包人标龙公司,承包人星浪公司。乔慧、柳小军在合同上签名加盖标龙公司公章,文某在合同上签名加盖星浪公司公章。标龙公司与星浪公司同日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对违章行为约定了处罚金额,如进入工地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罚款每人50元,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的罚款每人100元。
诉讼中,双方确认星浪公司收到的工程款合计为1101450元。同时,标龙公司主张要扣除对星浪公司的罚款16500元。具体包括:2020年6月6日,高处作业未挂安全带,罚款2000元。2020年9月28日,搭设人员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1万元。2021年3月7日,未参加晨会及晨会教育,罚款5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2021年4月2日,未参加生产例会,罚款500元。2021年4月7日,未参加生产例会,罚款500元。2021年4月9日,未参加生产例会,罚款500元。星浪公司对标龙公司主张的罚款均不予认可,罚款单没有星浪公司盖章或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
标龙公司主张要从工程款中扣除罚款,因星浪公司未对罚款进行确认,即使星浪公司认可有罚款2000元,星浪公司也已经支付了,不应再在工程款中扣除,故本院对标龙公司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罚款的主张不予认定。
律师评析
对于发包单位来说,首先,在与施工单位签署合同时,应该明确包含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况以及相应的罚款条款。其次,确保罚款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过高的罚款金额被法院判定为不合理或者无法执行。第三,在实施罚款时,要保留充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通知,对违规行为的记录,以及任何相关的证据。第四,在罚款通知送达后,要尽量取得施工单位的承认。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首先,在签署合同之前,要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包括违约金、罚款、损失赔偿等条款。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遵守所有规定和安全标准,以避免可能的罚款。第三,如果认为发包单位的罚款不公平或不合理,应当立即提出异议,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