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江苏南通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2021年6月,小金和小袁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订婚,订婚当日,小金家庭与某房地房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一套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小金父母支付了首付款200万元。为表示对小袁的重视和诚意,小金全家决定在合同买受人处写了小金和小袁两个人的名字。剩余136万的房款由小金和小袁两人为借款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但事实上贷款皆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
但订婚后两人很快发现,因双方相处时间短,差异极大,无法沟通,最终两人决定分手。分手后,小金要求小袁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权利,但小袁拒绝。为此,小金向法院起诉小袁。而庭审时,小袁辩称其对案涉房屋拥有份额,同时该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不能去除其享有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具有彩礼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小金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其享有的诉请合法有据。同时,法院还认为,案涉房屋虽未进行登记,但已完成全部结算,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对房屋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有利于明晰权利,减少当事人讼累。最终法院遂判决被告小袁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小袁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析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宗财产如房、车等逐渐成为彩礼的趋势,虽然房、车的给付没有特别的仪式,购买时添加女方名字即告给付完毕,但归根到底,男方赠与女方大宗财产的目的都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也为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该财产。该类给付一般在双方即将谈婚论嫁时发生,明显区别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赠与。如果将该类财产的赠与视为普通赠与,则男方家庭倾其所有为结婚投入的资金,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要求返还,显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提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
那么如果恋爱不能,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需要返还彩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各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方家庭出资购买婚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明显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司法实践来看,情侣之间时常发生大宗财产来往,分手后有的当事人会以婚约财产纠纷来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而另一方当事人常以双方财物属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抗辩。因此,恋爱期间对于大额财产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或微信聊天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产生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