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酒店服务员,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张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酒店与张某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于2021年3月2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3月2日当天,张某站完最后一班岗,与酒店结算了剩余工资,返还了工作服、工号牌等。然后张某离开了酒店,就在张某返回到家门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经治疗愈合后已恢复正常,无功能障碍。
张某认为:
自己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因酒店没有为其投保工伤保险,故酒店应当就该伤害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酒店认为:
张某已经与酒店解除了劳动关系,完成了最后一班岗,办理了离职交接。所以在离开酒店这一时刻起,张某已经不是酒店员工了,酒店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律师评析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2日当天解除并无争议,争议在于当天何时终止,虽然张某已经办完了所有的离职手续,但是否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即时终止?根据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5.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这条规定仍然有效且对张某比较有利,本案最终并没有引起诉讼,而是在律师的协调之下,在确认伤害金额后张某与酒店各退一步协商和解。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5.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