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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还应考虑实际居住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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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勇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3年,A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原告使用居住其院内某处房屋。2020年7月5日,A市城管局向水务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7月9日前自行拆除原告居住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180㎡无照房并恢复原状。2020年7月17日,该无照房被拆除。原告以拆除行为造成合法财产严重损毁为由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向法院起诉。该市政府辩称原告不是本案行政相对人。


法院裁判

原告虽没有实际取得被拆除房屋和院落的所有权证,也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其经所有权人A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允许,在该处居处,其为房屋和院落的实际居住使用人,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势必影响居住在案涉房屋及院落内的原告的财产权益,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因此原告与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责令A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时,必须考虑到直接受到该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房屋拆除行为其影响的不仅是房屋本身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还可能影响房屋内财务以及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故其与拆除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与是否享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并无直接关系。

政府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应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征收及强制拆除工作中,注重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及程序性工作,实现和谐拆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实际行动为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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