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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效力3--工抵房未实际履行,对方仍有权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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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终546号案件中,乙公司欠甲公司工程款,双方签订了《以房抵款工程款协议》,约定以办公用房顶抵工程款。后因部分抵债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而乙公司主张《以房抵款工程款协议》合法有效,均应视为已付工程款,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认为,《以房抵款工程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双方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达成抵房抵款协议,新债务成立,但旧债务即工程款债务并不因此而直接消灭,新旧债务并存。如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仍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因部分抵债房屋未完成过户,故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律师评析

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对方就没有权利再主张原债务了吗?不然。债务到期后,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抵债协议是有效的。这在我们上一篇《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债务履行期满后可以以房抵债》进行过分析。如果房屋转移登记到了债权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下,旧债则归于消灭,债权人无权再主张工程款支付。但在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障碍,例如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商品房无法取得预售(销售)许可等,使得抵债协议履行不能,抵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从债务人的角度,往往会认为新债已经建立,旧债应归于消灭,不同意继续支付工程款。

但司法实践中,在无法履行以房抵债时,很多案例是支持债权人继续主张工程款的。以上安徽省高院的案例向我们清晰地阐述了新旧债务并存的观点,认为房屋未交付且客观上无法交付的话,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新债务无法履行,旧债务就应当恢复效力,乙公司得以继续主张工程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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