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焦某、褚某与黄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自2021年8月起将快递经营部转让给黄某,转让费共计六十万元整。2021年10月10月左右,快递经营部因黄某不善经营而倒闭。2021年12月24日,焦某、褚某找到黄某,三方签订对账单对黄某尚欠五十四万元快递转让费进行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黄某陆续通过微信向褚某转账16030元,向焦某转账12200元。后褚某、焦某因催要不能,由褚某代表起诉。诉请黄某支付其转让费511770元及违约金15353.10元。黄某未到庭答辩,庭后书面提交答辩状称其接手快递网点两月期间,所有的派件、收件、利润一概不知,且没有从中获得应得利益,还每天贴钱,故而要求法院驳回褚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褚某支付合同转让费511770元及违约金15353.1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某虽辩称其对经营一概不知、没有获取利益,但其签字捺印的《转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黄某经手后,由黄某自行经营引起的债务全部由黄某承担,与焦某无关。现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经营盈亏与原告方有关,应当承担其从事商业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及后果,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采纳。黄某未能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褚某主张违约金15353.10元,有相应的《欠款协议书》约定,且该违约金标准恰当,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黄某在接手快递经营部两月后,便产生经营倒闭的局面。此后欠转让费共计五十四万余元,属于重大亏损。虽然笔者也对其表示同情,但是从专业法律角度讲这种因商业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与后果也绝不是逃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首先,黄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次,黄某与褚某、焦某交接完毕,独自运营快递网点两月有余。该网点后续存续与其密切相关,网点倒闭从客观角度讲是因其经营行为产生的后果,与原告方并不存在任何关系。最后,原告方因黄某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产生重大损失。综上,商业风险并不是属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大家在经营过程当中审视好自身的风险,早做预防与准备。即使造成损失局面,也应当坚持诚信守则,及时履行好属于自己的合同义务,以避免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2024)苏0192民初7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