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发、承包双方约定了施工档案经各方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后再支付工程款,后双方并未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发包人能否拒付剩余工程款?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7日,恒昇房地产公司和宜华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包由房地产公司发包的二标段工程。合同约定:双方结算完成,施工档案经甲方验收合格、质监站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给甲方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后确定的合同价款95%。结算后确认的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防水及保温工程自质保期起算之日起5年,其他部分自质保期起算之日起2年,双方确认工程无任何问题或乙方已完全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后,乙方提交请款单、请款委托函、建安发票及收条、工程回访记录、相应工程保修期结束双方的书面确认后15日内甲方无息付清相应部分质保金。
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7月4日向房地产公司交付案涉二标段工程的部分房屋钥匙。双方于2013年7月7日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建设公司同日撤场,但双方未办理案涉两个标段工程的交接手续。房地产公司虽不认可该时间为建设公司向其交付案涉工程的时间,但是其提供的案涉工程房屋质量问题汇总显示验房时间为2013年7月7日。同时,房地产公司自认案涉工程的房屋于2014年6月均已开始对外销售,且共售出106套。
后房地产公司以建设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关于房地产公司应否支付所欠工程款、逾期利息及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建设公司完成施工后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钥匙,并于2013年7月7日与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施工房屋进行了验收。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6月开始,对外销售了106套案涉工程房屋。建设公司在履行了双方所签两份施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建设义务后,依法应当享有请求对方依据协议,依据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和审理确认的工程欠款金额,给付余欠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的权利。房地产公司上诉提出宜华建设集团公司未履行交付全部施工档案资料,未配合竣工验收,未办理竣工备案等协议约定的附随义务前,无权向其主张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因案涉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未全部履行所有随附义务,房地产公司就有权拒付工程款也不承担欠款利息,在案涉工程所建房屋已被其实际接收并对外售出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仍主张自己不应承担给付工程欠款义务,也不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建设公司交付建筑物,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仅仅是附随义务,并不实质性影响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虽然案涉合同对付款条件有所约定,但是,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不构成主合同义务,更何况房地产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建筑物,房地产公司简单地以未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不足。事实上,房地产公司应当考虑从工期违约、质量索赔等方面考虑抗辩或反诉。
案例来源:(2017)辽民终1129号、(2019)辽民再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