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武某在担任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财务部银行出纳期间,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的职务便利,使用所持有的公司账户转款、复核的U盾和密码,将公司资金共计1.1857亿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支配使用。转出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和在某某、某直播平台大肆打赏,少量用于个人及家庭购买房产、车辆、人身保险等日常支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如下:
1、被告人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
2、责令被告人武某退赔被害单位某集团1.047亿元。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武某向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武某向某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75.59万元及向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732.64万元的行为,经查,被告人武某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被告人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该打赏款系直播平台无偿获得的涉案赃款。
综上所述,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打赏行为可能被视为赠与合同。但刑事案件中,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身合法占有的财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该款应当予以追缴,以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具体能否追回以及追回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案件侦破情况、资金流转情况、法律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