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为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2020年8月,原告殷某将其所有的丰田卡罗拉牌汽车停放在楼下未规划车位的空地上,被五楼放置空调的水泥板外边沿自然受损脱落的水泥块砸到,导致汽车受损。经鉴定,原告受损车辆定损金额为5500元。原告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对物业公共部位负有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公共部位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需整修部位积极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及时维修等,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尽到了善意的管理义务才免除其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殷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在停车时应当服从小区整体规划,统一依照小区规划的停车位进行停车。这不仅是维护小区整体秩序,也能尽量避免因乱停车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原告殷某未依照小区整体规划停放车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原告车罩及车辆损失中70%的责任,原告殷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件提示
民法典合同编中,赋予了物业服务管理人准公共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应按照约定对物业的公共部位承担的维修、养护等责任,物业服务管理人对于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及时制止外,还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物业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促使物业管理人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这也需要相关部门建立相对应的规则和体系,从而引导物业管理人进行服务升级改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