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杨某购置了一套由某投资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然而,在入住后,却发现屋顶上安装了三套油烟设备。这些设备在启动时不仅会产生强烈的震动与巨大的噪声,还会有油烟飘到室内,严重影响到杨某的睡眠质量,迫使杨某不得不选择在外租房。值得注意的是,投资公司在销售该房产时,并未交代油烟设备的存在,无论是楼盘沙盘还是最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未提及。因此,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投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这些油烟设备,并就其因此产生的额外租金共计20,000元以及遭受的精神损害提出5,000元的赔偿请求。在案件审理的进程中,投资公司采取了整改措施。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房屋上安装的油烟设备所产生的震动、噪声和油烟对杨某构成了侵权行为。投资公司的整改措施有一定的改善效果,通过技术手段缓解了环境污染问题,故可以保留现有油烟设备不拆除。但鉴于油烟设备产生的振动、噪音及油烟直接干扰了杨某的正常休息,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害,并造成了精神层面的损害,法院遂裁定支持杨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诉求。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然而,经法院复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由生理伤痛所引发的精神损害。环境侵权所致的损害具有隐蔽性,正确认定环境精神损害应把握两大核心:第一,环境精神损害必须基于对人身权益的损害,从而排除财产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第二,环境精神损害中的精神痛苦不以肉体痛苦为前提。在处理环境侵权赔偿事宜时,针对精神损害部分的赔偿额度确定,应依据损害的实际严重程度。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侵权导致精神损失的案例。本案中,杨某购房前未知情的油烟设施导致其蒙受精神损失,法院对其向投资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