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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越高、补偿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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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经济性裁员。周某系该厂的老技术员,也在裁员名单当中。周某理解公司目前面临的困难,也愿意配合公司裁员,但在看过裁员方案后,周某却不能接受。明明自己工资更高,工龄更长,但经济补偿的数额还不如自己的徒弟程某。周某不服裁员方案,申请劳动仲裁。


周某认为:

公司按十二年年限一万八千余元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的方法错误。本人在裁员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二万三千余元,工龄为十八年,故应以此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

裁决认为,周某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裁员方案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向其支付十二年限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周某的请求不予支付。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于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计算,有两项限制性规定,一是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二是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公司的裁员方案也是遵照该规定执行。但这也会在一定范围内有失公平,难怪周某想不通,毕竟徒弟的月工资只有一万六,却可以按十五年的实际工龄计算经济补偿,反而超过师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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