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被开除
小王于2022年9月1日进入壹号公司处担任销售,劳动合同期限3年。2024年4月30日,壹号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王先生……您在公司任职上海城市经理期间,您于2024年1月-2024年3月连续三个月绩效表现远未达到公司考核要求,鉴于您的上述绩效表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公司现于2024年04月30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附: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公司规定……”
法律维权-小王胜,公司败
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壹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理由为:小王未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三月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此外小王在任职期间存在用核销造假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法院驳回了公司诉请。
公司败诉原因分析
01壹号公司突破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壹号公司绩效考核方案规定:“正式员工连续二个月绩效考核分数低于70分,或者三个月平均考核分数低于70分,不胜任本岗位任职要求,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绩效考核方案虽然明确未达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能将其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02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 ≠不胜任工作≠可以开除
对于绩效表现未达到公司考核要求,属于是否胜任工作的范畴,不能一概而论,要从考核制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制度依据、是否合理、是否为劳动者知情等多方面因素来看,即便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而不能直接予以解除。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03解除劳动通知书未将解除理由一次性载明
壹号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仅仅为考核不达标,并提及未小王任职期间存在用核销造假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项。即使小王真的存在该不良行为,公司在起诉时再提已经为时过晚,因为这个理由超出了原解除通知书的范围,法院不作审查。
案件来源:(2024)沪0117民初19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