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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是否建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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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丽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范某具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证书,业务范围含普通寿险,分红型寿险等,2019年5月、2020年5月、2021年4月范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保险代理合同,并约定每次合同终止日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则合同自动续签一年且续签次数不受限制。范某工作地点在通辽中心支公司,范某的岗位为初级保全专员,负责每月给业务团队(保险代理员)下发续期缴费清单、对未续保客户进行追踪回访等业务,公司通过其账户于每月25日前后向范某支付佣金。

2023年1月31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因范某2022年度平衡考核未能通过向其发送解除通知,范某于2023年2月3日离司。之后,范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工资。仲裁委裁决驳回范某的仲裁请求。范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其经济赔偿金等主张。


裁判结果

范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本案中,范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在报酬上,某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是根据范某的业务量支付一定佣金,而不是约定具体工资数额,该佣金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所以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用工形式复杂多样,譬如保险行业领域,其用工形式灵活多样,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方式与劳动关系相似,引发大量诸如本案的争议。厘清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身份主体的独立性、收入来源、管理方式等方面作综合判断,才能准确界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给予其应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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