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某单位恶意以没有活干为由让陶某某在家休息一周,一周后,陶某某继续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的车间主任继续以没有活干为由,让陶某某继续回家待岗休息。2023年11月30日,某公司通知陶某某返岗工作,但是在陶某某返岗上班后,某公司隔三岔五的要求陶某某休息,导致陶某某每个月工作时间不足10日,收入也大幅下降。
2024年6月,陶某某向某公司提出被迫离职申请,以某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陶某某经济补偿金。
2024年7月,陶某某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某公司向陶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
律师解析
1、什么是劳动条件呢?
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三个方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从事劳动有关的物质和精神条件。总体上来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与完成工作密切相关的条件,即是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必备因素。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将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2、什么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呢?
本律师认为,个人享有劳动权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保障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用个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保证劳动者通过劳动可取得足以维生的收入,实现谋生目的,否则就构成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无限期待岗、降低工资待遇、不安排任何工作的行为使得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受损,人格尊严也受到贬低,系用人单位滥用企业的用工管理权,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