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合同中有“误会”,该自认倒霉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彭俊皓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万某某与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商谈万某某租赁该公司车辆。2021年11月16日16时许,租车公司将租赁车牌号为苏FD××**的车辆交付万某某。2021年11月17日23时26分至18日2时期间,万某某将租赁车辆停泊至山水宾馆门口,并通知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双方未对租赁车辆状况进行检验。2021年11月18日6时44分许,租车公司委派人员陈某接受车辆时发现车辆有故障灯显示,陈某通过微信询问胡某某“发动机什么情况,要紧吧”,胡某某回答“加98就好”。之后,陈某将车辆开至常州。同日13时许,陈某驾车回到金坛。同日13时28分许,胡某某发微信给万某某“大哥你给我拉缸了”“来汽修厂吧”。万某某到汽修厂后,经协商,万某某与汽修厂签订车辆维修合同,确定维修价格16万元;万某某与胡某某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载明:因本人万成驾驶车辆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现需维修费由实际产生费用为准(预计16万元),折旧费以维修费的百分之五十(预计万元)已付(2万元)等。之后,万某某认为案涉车辆极有可能在其还车后由他人行驶时造成发动机拉缸的损害后果,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万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万某某与租车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2.判令恒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万某某提供的高德地图导航出行记录,显示万某某驾驶车辆期间的最高时速为179公里。万某某陈述并提供光盘证明,陈某驾驶车辆的最高时速为93公里。证人王某(汽修厂员工)在一审庭审中作证称案涉车辆发动机一共有10个缸,爆了9个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万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法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错误认识行为性质、标的物种类、标的物质量等事项,导致其作出了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行为,从而使自身遭受较大损失。

本案中,万某某归还车辆后,存在他人继续驾驶车辆行使100多公里的行为,故对于租车公司述称的发动机爆9缸这一损害后果系完全由万成的过错导致,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于万某某在签署《赔偿协议》时未确认车辆里程数,对于归还车辆后租车公司的后续驾驶行为未进行核实,错误以为发动机爆9个缸这一损害后果在其归还车辆时已经形成,即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及过错方,均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签署了《赔偿协议》,约定发动机损坏由万某某造成并由其承担维修费用,其权利义务因此受到较大影响,故可以认定万某某基于重大误解签署《赔偿协议》,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

综上,万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之一,所谓的“重大误解”意指表意人在表达自己意思的时候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者“表示错误”。

“认识错误”又可分为:

1、对法律行为的认识错误,例如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2、对人物特征的认识错误,例如年龄、学历、性别、宗教信仰、信用状况等等;

3、对标的物的性质或者标的物的数量认识错误,例如品种、质量、规格或者将10万件当作1000件等等。

“表示错误”就相对直观一些,误传、误写或者误说,例如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等等。

如果因为这些“重大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则误解方享有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撤销权的权能较为强大,因此权利的行使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1、因重大误解享有的撤销权的短期除斥期间为九十日,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2、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撤销权人未在五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无论你知不知道误解的存在,五年之后撤销权消灭,当你意识到误解存在后,应当在九十天内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否则过期不候。正应了那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因此,如果你意识到有误解存在,自己会遭受损失,积极行使权力,切勿拖延,否则只能自认倒霉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