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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好意互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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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小某(未成年人)在某舞蹈培训机构接受舞蹈培训时,因舞蹈培训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同时训练的刘小某(未成年人)的帮扶行为使得训练中的李小某在下腰时受伤。

后李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刘小某及其父母承担李小某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0万元;(2)舞蹈培训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刘小某作为李小某舞蹈班的同学,在李小某下腰起身困难时,处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同学,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小某主观上无伤害李小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李小某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刘小某及其监护人对李小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舞蹈培训机构对李小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因舞蹈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为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无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认知能力,应当由教育培训机构成案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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