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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做成劳务派遣?用工责任频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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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一对新人在某酒店举办婚宴,某婚庆公司承接了新人的婚庆业务。因婚庆活动需搭建舞台,2022年6月婚庆公司联系刘某找人搭建舞台,在谈好报酬标准之后,刘某介绍陈某等十余人到酒店内搭设舞台,并以每人每工作一小时计取一元的标准收取介绍费。在搭建舞台时,陈某不慎摔倒受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陈某将婚庆公司、刘某以及酒店诉之法院。

婚庆公司认可陈某为其提供劳务,也同意赔偿一定比例的损失,但认为陈某与刘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刘某则认为,其只是介绍人,不接受劳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婚庆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介绍劳务并提取费用类似于临时性的劳务派遣,由于刘某无劳务派遣资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多次从事搭建婚庆舞台的工作,应对婚庆舞台的搭建流程比较熟悉,从其案发情形来看,其自身有较大的过错。鉴于上述情况,三方分别承担35%、15%、50%的责任,并根据责任比例负责相应费用。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某本为介绍人,最终却被认定为非法劳务派遣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原因在于:根据民法典,中介合同的中介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参与主合同的签订。本案中被告刘某直接与婚庆公司商谈并确定劳动报酬的标准并在结算得到的劳动报酬中刘某也提取一部分,这种用工形式更类似于劳务派遣,又由于刘某无劳务派遣资质,故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俗地说,中介合同中的介绍人仅负责牵线搭桥,不直接商定劳务合同的内容,更不能在劳务报酬中抽头,否则便可能形成其他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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