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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酒后驾车身亡,保险公司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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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青青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丁某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为其丈夫赵某投保了寿险,保险金45万元。2021年3月13日21时50分许,赵某醉酒后驾车撞到徐某门前马某堆放的羊粪堆,致使车辆失控撞树身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徐某、马某负次要责任。丁某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以酒后驾车免责拒赔,丁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经送达了保险条款,且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应按照保险的合同约定支付丁某保险金45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仅向丁某送达了一份保险单,未送达保险条款,在此情况下,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经送达了保险条款,也未能有效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酒后驾车身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后友情提示,本案赵某酒后驾车身亡虽然最终获得了保险赔偿,弥补了家庭一定的损失,但律师仍然提醒大家: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驾驶牢记于心哦。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案例来源:(2023)冀063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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