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系二手车市场从业者。2022年某日,江某欲购置一辆二手车,遂联系徐某要求帮忙,之后两人寻得一辆车。当时车辆信息上的仪表显示里程数为62012公里,后由徐某出面与车主贺某沟通买车事宜。某日,江某与徐某一起去现场查看该车,与贺某商量好购车价格后,双方交易完成后办理了过户。之后,江某发现据4S店维修保养记录显示,该车于2020年,里程数为63558公里;于2021年9月10日前里程数为95112公里。现江某认为贺某未告知里程数曾被修改的行为是欺诈,要求退还购车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点为贺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而本案中,首先,虽然该车辆存在调表的事实,但经法庭查明,双方口头达成的交易,并无对车辆交付里程数有书面约定;其次,江某与徐某亦无法明确交易时是否查验了车辆维修记录;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普通购车者主要通过出卖方的陈述以及车辆仪表的读数获取车辆里程数据,但本案购车过程中,二手车行业从业者徐某全程参与,二手车行业从业者在购车时往往都要查验车辆的维修等记录,但本案中,其却在交易过程中未能查验车辆维修等记录,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明显有悖常理。所以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购车过程中,江某应当知晓仪表显示的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一致。因此在此情况下,江某仅以该理由认为贺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款,证据不足,故而法院并未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来源:(2023)浙0902民初3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