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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坠物,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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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四川达州市渠县一小区,老人肖某某接孙子放学回家,爷孙俩刚走到小区三栋楼下时,肖某某被从天而降的木块砸中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警方调查,木块系一名8岁男孩从顶楼扔下。事后,经社区和街道办多次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和肇事男孩及其父母一同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

4月24日,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方坚称无责,并举证称做过安全巡查以及高空抛物警示宣传;肇事男孩方则称楼顶无监控,无直接证据证明砸死老人木块系肇事男孩所为。原告方则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应担责。肇事男孩指认了在楼顶扔木块的位置和讲述了扔木块经过。


法院判决

被告杨某霖放学回家途中脱离监护,独自一人来到高达32层的“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楼顶,在玩耍中将该楼顶的木块推下砸中行人肖某某,有被告杨某霖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渠县公安局对杨某霖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杨某霖在老师的陪同下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视频、杨某霖到案发现场的上、下电梯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杨某霖将木块从案涉楼栋的楼顶推下,是造成肖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由于被告杨某霖系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张某秋作为杨某霖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杨某霖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

被告物业方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楼栋的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虽在顶楼围栏上设置有“严禁攀爬””等字样,但对于案涉楼顶带有钉子的木块未发现并进行及时清理处置,从而形成安全隐患,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因此,物业方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本次事故 7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被告杨某、张某秋应当承担58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24万余元。


律师解析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以规范此类行为:二是强调抛坠物品致人损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明确对于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有追偿权;四是强调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侵权责任;五是强调了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

上述修改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助于防范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承担的该责任应当属于过错责任,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将具体侵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对于强制执行具体侵权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未尽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具体侵权人不明情况下,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在高空坠物损害情况下,‌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当能确定加害人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补充责任。‌这意味着,‌首先应由直接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加害人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才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当不能确定加害人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然后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254条亦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追偿权,一类是明确表述的追偿权,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另一类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追偿权,该追偿权需要综合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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