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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同意承包人不承担工程保修责任,承包人是否免除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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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叶凡  来源:  阅读:

前  言

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承担工程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可否要求承包人承担整改责任?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区分质量问题的类型。


案   例

2014年5月28日,杜班公司与海力舟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杜班公司承揽西宁市大通县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建设工程,双方对权利义务、质量与验收、合同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杜班公司进场施工。

2015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由于甲方建设资金不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工程延误,且给乙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终止履行;双方对乙方已完成工程及停止施工部分进行确认。”同时约定:“四、已完工程经验收后,乙方交付甲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以上工程交付后即视为合格。若第三方施工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11月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五、乙方承揽范围内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乙方协助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自相关五方单位签字盖章通过验收后20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承建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该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如因乙方不提交项目的竣工资料,甲方有权拒付剩余1000万元工程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后杜班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海力舟阳公司反诉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经一审鉴定,本工程造价为19802151.45元,其中基础及柱加固3991087.63元,钢结构加固15811063.82元。

杜班公司根据《协议书》第五条,主张其质量责任已经免除。杜班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整改责任?杜班公司是否应承担对钢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1.杜班公司就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责任并未免除

依据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该《协议书》生效后,杜班公司免除的责任为“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保修责任不同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责任,且《协议书》第六条也约定:“本工程质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杜班公司应当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承担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经鉴定存在混凝土柱箍筋间距不合格、混凝土柱垂直度不合格、混凝土基础防腐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混凝土柱的构件截面尺寸不合格等地基基础工程问题,依照建工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杜班公司应当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整改责任。杜班公司称海力舟阳公司已经免除杜班公司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2、杜班公司不应承担钢架构型号以及工艺变更的责任。

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杜班公司使用Ф89、Ф114型号的焊管和采用直接焊接工艺进行施工过程中,已经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对杜班公司致函要求更改型号的函件的复查意见、相关审核意见、钢材检测报告、焊接完成后的审查验收、相关质量验收表均可佐证,海力舟阳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且焊管型号和焊接工艺非隐蔽工程,可尺量和视觉可知,海力舟阳公司接收该工程投入使用并承诺杜班公司对工程质量不再承担保修责任时,对此亦未提出异议,视为海力舟阳公司认可施工过程中对焊管尺寸和焊接工艺的变更。其次,海力舟阳公司申请对《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认为海力舟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签字同意的《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是后补。但因上述文件签字属实,且案涉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并未提出异议,可以与上述工程联系单内容形成印证,可以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施工中变更设计以及施工方案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签名时间是否后补并不影响海力舟阳公司同意设计变更的事实,认定海力舟阳的申请事项与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综合考虑其申请鉴定时间已超出举证期限等因素,不予准许海力舟阳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在案涉施工所用杆件及焊接工艺检测为合格的情况下,海力舟阳公司以杆件不符合设计要求为由要求杜班公司承担加固整改责任,与合同约定及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海力舟阳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海力舟阳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 师 观 点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下的质量保证责任,为法定责任,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或双方协商一致就可免除。在本案中,对于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整改责任。对于施工过程中变更钢管尺寸和焊接工艺,是经过监理单位认可并取得发包单位同意,且发包单位在接收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时对此变更亦未提出异议,并承诺施工单位不再承担保修责任,故发包单位应自行承担与设计不符的加固整改责任。


法 条 链 接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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