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案情要旨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是否系本小区居民,并不影响施工人侵权责任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覃某在同学居住的小区内玩耍时不慎滑入新疆某热力公司负责维修的管道沟渠内,造成右小腿受伤,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二度烧伤(右足、右踝5%)。本起事故给覃某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5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 、护理费2695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192元,共计8098.5元。遂覃某向法院起诉该小区物业公司和新疆某热力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新疆某热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系热力生产及销售;供热及其管道设计、维修、调试、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物业公司和新疆某热力公司仅共同设置了警戒线和围栏。


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兵 01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一、新疆某热力公司一次性赔偿覃某各项经济损失 4859.1元;二、驳回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新疆某热力 公司自愿当庭支付覃某各项损失5000元,后覃某、新疆某热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中,施工时,案涉小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物业管理公司仍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但物业公司同新疆某热力公司共同设置警戒线和围栏的行为,已明确表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原告请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新疆某热力公司作为施工方虽然对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标志,但未能证明采取了安全有效的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对复杂环境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风险认知能力有限,其父母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情况,酌情认定原告覃某承担40%的责任、新疆某热力公司承担 60%的责任为宜。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