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法律后果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汤紫荆  来源:  阅读:

前言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卖人可能会出现延迟交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有为诚信原则,对自己的商誉造成影响,还可能因为这一行为给合同相对方带来一系列衍生的损失,这当然需要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已完成交付后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出卖人已经完成了现实交付,但交付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此时出卖人依然需要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因逾期交付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会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二、逾期尚未交付时的处理办法

当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这一要求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合同双方应当相互履行约定的义务。在买受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存在因对方行为而可以合理使用不安抗辩权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卖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买受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事先约定申请仲裁,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逾期交付导致的额外费用

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买受人无法使用或转售标的物,还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因为它们是出卖人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在实际操作中,买受人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追究出卖人责任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同时买受人的损失计算也要有理有据,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若提出超出合理范畴、有明显扩大损失、虚构损失金额等对出卖人显失公平的主张就不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市场价格变化与价款计算

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因出卖人逾期交货,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损失的,结合审判实践: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总结起来该规定秉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此规定的设计,出卖人逾期交货后优先保护买受人利益,出卖人也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损失。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