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系江苏某钢铁公司员工,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早上8.00整。某日马某上午7点半就到了公司,打完卡之后来到其工作岗位上做开工前的准备,一摸裤兜才发现,工具箱钥匙昨天带回家今天忘带来了。于是马某向边岗上的工友打了个招呼,麻烦他照应一下,接着就骑电瓶车回家取钥匙,就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马某认为:
自己上班忘带钥匙,回家拿钥匙也是为了工作,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属工伤。
公司认为:
马某受伤之时公司尚未开工,不是工作时间之内;并且马某也不是在工作地点受的伤;受伤原因是交通事故不是工作原因,故不属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某骑电瓶车回家拿钥匙属于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给予认定工伤。
律师分析
除工伤保险条例之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下班途中都有相关具体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需要综合目的性与合理性进行判断。本案中马某按公司规定上班,因忘带钥匙返回家中,拿取钥匙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回公司开工具箱上班,整个过程具有连贯性,且前往上班目的性未有变化,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上班途中。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