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李使用父亲老李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 。在骑行过程中,小李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王先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先生受伤。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先生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先后在5家医院接受治疗。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王先生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另一方面,小李的父母已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小李由父亲抚养。
很明显,12岁的小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没有承担巨额赔偿能力,那王先生就白白被撞了么?
律师分析
首先,小李承担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李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上述规定。
其次,小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12岁的小李,法律层面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小李监护人的父亲老李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小李的母亲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小李的母亲虽然与小李的父亲已经离婚,但离婚并不消除其与孩子的关系。
法院判决
小李的父母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律师建议
正值暑假,大大小小的孩子都放假在家,十几岁的孩子,看着高高大大,但孩子对交通规则知识欠缺,应急反应能力存在不够,16周岁是驾驶电动车不可跨越的红线。我们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放任孩子随意骑电动车。作为家长,平时应注意加强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伤及自身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他人损伤,还要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