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1年3月10日从苏州抵达镇江,居住在其妹妹家中。2021年3月13日中午11时左右,徐某与其妹夫李某到其亲戚徐某海家参加纪念其母亲过世百天,后便留下一起吃饭。席间徐某与李某等四人饮用52度金六福白酒三瓶。当天13:37,其亲戚通过微信将徐某和李某的照片发给徐某妹妹告知其状态,当天16:10,其亲戚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徐某妻子金某和女儿徐某菁便将上述人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徐某海、李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某、徐某菁各项损失合计182,006.32。
法律分析
首先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良好风尚。如共同饮酒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虽然聚餐是因徐某海母亲过世百日组织,而非一般宴请,但仍属于共同饮酒的情况。根据法庭调查死者徐某在明知自身有高血压等疾病且需长期服用药物的情况下,对饮酒没有加以控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徐某海夫妻作为组织者应更多的照顾已醉酒的人员,但在发现徐某出现异常时没有第一时间引起重视,疏于防范,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其妹夫李某对徐某身体状况最为熟悉,在知道有高血压等疾病,虽然在饮酒前做出了提醒,但其自行大量饮酒也未尽到对徐某的照顾,故承担较大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案件来源:(2021)苏1112民初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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