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行政处罚法未将“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对主观过错的考虑: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罚。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一般不会主动去调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需要当事人自己向行政机关提出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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