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两者并不矛盾。同样,承担了行政责任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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