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广告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周勇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一份关于移送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线索的函,称某银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题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收函后对推送内容进行了保全,调查后认为该银行在互联网媒体发布的广告标题涉嫌哗众取宠、低级庸俗,易引申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不良含义,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侮辱贬低女性之嫌。而且,该广告发布时间跨度近三个月,期间累计阅读量大,粉丝推送人数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覆盖面广,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据此认定该银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了罚款陆拾万元整的处罚。广告制作公司不服,以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某银行具有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移送函后,进行相关电子数据保全,约谈当事人查实线索情况,就该银行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走访相关部门,进行广告调研,确认相关违法事实后予以立案调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事先告知,经听证程序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执法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广告是商家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为了吸引更多人观看或阅读,广告往往会加入一些生动有冲击力的元素,包括微信和App小程序中的文章推送,都会通过新颖和有创意的标题来博人眼球。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并非只有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的语言才受法律监管,广告行为面向所有公众,社会覆盖面广,更易造成不良影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违者,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