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北京一位王先生以妻子王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王女士做婚前体检时发现王女士有结节,几天后王女士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
后王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王女士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原告王先生诉称,与王女士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王女士自己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情况。后其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其才知道其真实病情。王女士故意隐瞒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实施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王女士辩称,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其已经和王先生交流了说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登记结婚。其很感谢王先生当时的支持。
那么,王女士对王先生病情隐瞒,王先生是不是能撤销婚姻呢?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王女士婚前患有癌症,具有如实向王先生告知的法定义务,但王女士经过治疗已经具有正常工作生活的能力,这种情况下的婚姻还要被撤销吗?看看法院的认定。
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司法实践中,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本案中,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王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故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先生与王女士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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