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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