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日上午9时,原告刘某在被告商场处上卫生间期间,在卫生间台阶处摔倒并受伤。原告受伤后,由被告工作人员送至某市区人民医院门诊处理,初步诊断为眼外伤、颌面部外伤,共花费门诊费636.36元。2022年6月3日,原告又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花费门诊费102.4元,并于当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6天,入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眼损伤、面部裂伤、眶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940.82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过劳;合理饮食,加强营养;定期复查,门诊随诊。
被告为原告垫付门诊费用,因未向原告赔付其他款项,原告诉至本院,引起诉讼。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受伤的情况为:“我当时去的确实是照片上显示的女厕,但是我当时没有看到小心地滑的提示,当时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拖地,我问了能不能上厕所,她表示可以,我就上厕所了,我下隔间的台阶时就摔倒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75.36元。
法律分析
商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卫生间摔倒,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在卫生间内摔伤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原告关于其受伤过程的陈述,原告在进入卫生间期间明知被告工作人员在拖地,存在地面湿滑的风险,原告自身也应充分注意安全。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其主观上疏忽大意是导致其摔伤的主要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11058.72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1058.72元×30%=3317.62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门诊费用后,被告仍应赔偿原告损失2575.36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来源:(2023)豫0704民初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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