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路某、张某均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8月9日晚9点左右,张某在小区的内部马路携犬步行,路某骑自行车从张某及小狗的后身骑行而来。路某行至小狗面前时,注意到狗绳,急刹车后因惯性摔倒,造成路某受伤。路某经120急救到市中心医院治疗,后向张某索赔未果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路某各项治疗费用的30%。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携犬外出时,携犬人对行人有合理的避让义务。该义务旨在规范养犬人或管理人对犬只采取恰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维持犬只所处环境的安全性和适宜性,保障行人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危险。本案中,被告虽对犬只使用了束犬绳,并由其本人牵领,但考虑到事发时间为夏季夜晚,事发地点为小区内行人可通行的道路,被告应当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有效防止犬只或束犬绳对他人造成影响。事发时,被告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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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2023)辽03民终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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